中國電改就是要拆分再拆分嗎?碎片化不是改革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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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來,電力體制改革日益成為輿論焦點,喊得最大聲的無非是,從電網拆岀調度、落實2002年3月國務院批準的《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即“5號文”)輸配分離、直供電、國網拆成若干區域公司,論點各有不同,目標也有差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要改革,改革就是拆細。其實,拆細的思路無非是對現有監管的不滿,對加強監管手足無措的無能表現。
2002年的電力體制改革將國家電力公司一分為九,2011年,所謂的主輔分離又產生中能建和中電建,十多年的改革一個客觀事實是,多了十套機構,按照目前主流的觀點,機構還會繼續增加。機構增加了對誰有好處呢?一是監管機構,獨生子變成兒孫滿堂。二是電力系統干部,廟多了菩薩就多,干部成長的機會也就更多了。三是各種智庫性質的機構,客戶多了當然業務也就多。但是,這一切都需要成本,成本歸根到底還是通過電價買單,還是全體電力用戶買單。這就是碎片化改革的一個結果。
通過對下面五個問題的分析,筆者認為,碎片化不是電力體制改革的正解。
一、當前我國電力體制有力推動經濟社會的發展
衡量電力體制是否科學的標準是:是否能提供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經濟可靠的電力供應。這包括兩個內容:一是能否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二是電力價格是否便宜。
2002年,我國發電裝機容量3.57億千瓦,變電容量5.3億千伏安,供電可靠率99.906%。2013年,我國發電裝機容量12.5億千瓦,變電容量12.4738億千伏安,供電可靠率99.956%。分別增加250%、135%和0.05個百分點。過去10年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供電可靠性的逐年提高、供電服務水平逐步提高,有力地說明現有電力體制可以滿足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從電價來看,2002我國電價0.298元/千瓦時,亞洲主要經濟體日本0.174元。2013年我國電價0.65元/千瓦時,日本1.396元,韓國0.545元,新加坡1.15元。從電價的趨勢看,價格比較合理。
張傳名認為:電力工業十年來的發展情況說明,現行的電力體制盡管不一定是最優的,也一定是符合電力工業發展規律的。
二、當前電力監管基本到位
許多人認為,當前的電力體制缺乏有效監管,導致各種浪費,從而導致電價偏高,因此,必須進行電力體制改革。
從當前的電力體制來看,發電環節已經放開,盡管作為央企的五大發電集團是主力軍,但是,各級地方政府的發電企業、各種所有制的發電企業比比皆是,可以說,發電環節已經有了充分競爭。當然,在上網電價由政府一廠一價核定的政策環境下,是否完全公平是個問題。這個問題一直沒有成為輿論焦點說明公平的矛盾并不突出,也就是說,發電環節的競爭基本得到各方面的認可,當前對發電環節的監管是基本到位的。
從輸電、配電、用電環節來看,當前的體制是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兩個中央軍和蒙東電網等小的地方軍負責了全國的這項業務,主要是兩家央企負責。國家電網、南方電網作為世界五百強企業,其實其企業屬性值得探討。電網企業向誰買電、買多少電、分別按什么價格結算,都不是企業定的,都由政府確定。電網企業把電賣給誰、分別按什么標準計費,也不是企業定的,也是政府定的。電網企業的經營成本多少,都是政府在計算上網成本、銷售收入時一并核定的。一句話,電網的經營業績如何的決定性因素是政府的意愿,是電價。從這個角度看,電網其實只是政府一個執行機構,對電網的監管取決于政府想不想管、有沒有能力管。這樣的監管還不到位嗎?
從投資角度來看,發電企業根據政府規劃,逐個項目進行審批;電網的投資規模和每個項目同樣需政府審批;電力設計施工企業的成立、運營都需要政府嚴格的管控,乃至于什么資質的企業應配備什么人都是政府定的,每個人都需要通過政府組織的考試才能上崗;電力設備制造企業的政府監管稍為寬松一點。
總之,目前政府對電力的監管是全方位的。那些認為監管不到位的觀點無非是在懷疑政府的施政能力。
三、電力體制改革的目的是促進生產力發展
改革的目的,無非是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鄧小平認為,衡量改革的標準是看“是否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于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電力體制其實就是電力工業的生產關系。不能因為需要改革而改革,必須明確為什么要改革,改革的目標是什么?體制的改革只是服務于改革目標的手段。實施電力體制改革,還是要回歸到是否促進生產力發展的目標來考量。筆者認為,改革的目標只能是促進生產力的發展,也就是更好地提供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經濟可靠的電力供應。
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電力供應無非體現在這幾個方面:一是一次能源的構成是切合國情的,從而也是供應可靠且可持續供應的;二是一次能源轉化為電能是有效率的,從而也是價格較低的;三是電力輸配環節成本是合理的,從而也是經濟的;四是供電服務是優質的,從而也是滿足日益提高的用電需求的。
改革的目標必須是用電需求能夠可持續低成本滿足。一切為了切分而岀臺的改革方案都是扯淡。
四、應實事求是引入競爭
許多人詬病的是電力體制中存在的壟斷。壟斷是指少數企業,為了獲得高額利潤,通過相互協議或聯合,對商品的生產、銷售和價格進行操縱和控制。我國《反壟斷法》規定,壟斷行為是指:排除、限制競爭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是的,壟斷會使企業缺乏危機感,從而影響創造性的發揮,從而效率低下、效益下降。黨的十八大提出,要讓市場起決定性作用。就是要通過市場競爭來提升效率。因此,在電力行業引入競爭有理論和現實的必要性。問題在于,如何引入競爭。
其實,最大的壟斷是行政壟斷。中國的革命實踐說明,一定程度的集中(壟斷)是有利于中國的繁榮富強的。同樣的,電力工業按照客觀規律形成的自然壟斷也可以是最有利于促進電力工業發展的。引入競爭不能沒有邊界。
據報道,由國家發改委牽頭的新電改方案,重點在網售分開,提出“四放開、一獨立、一加強”,放開發電計劃、電價、配電側和售電側等環節;交易機構獨立;電網規劃加強;僅由國家核準輸配電價;允許民營資本進入配電和售電領域等。也就是在發電、配電和售電領域引入競爭。
這樣的改革,除了現有機構外,又多了一個孩子——電力交易機構,以及一群小朋友——新設立的配電、售電企業。
中國現有的電力體制還是機構太少嗎?筆者認為,改革者陷入了這樣一個誤區:因為存在壟斷——影響效率——改革——拆分,但是,似乎沒有人算過拆分的成本賬。
電力體制改革和所有的改革一樣,要把握好事物發展的規律,我們對電力工業的規律研究透了嗎?
五、統籌謀劃電力體制改革
電力體制關鍵是做好規劃、加強監管、引入競爭。凡是不利于規劃、監管、競爭的現行體制就是需要改革的,而不是僅僅為了打破壟斷。
做好規劃。電力說到底是經濟的血液,是最主要的二次能源,電力體制最為關鍵是保障能源的安全,所以,國家應該在能源構成和布局方面有長期的規劃、在中期有具體的計劃、在近期有嚴格執行的方案。規劃必須由政府來管。
加強監管。電力工業具有壟斷的自然屬性,就是在發電側引入了比較充分的競爭,也基本是寡頭競爭,必須加強監管。但是,監管什么要好好研究。目前管就是給各類企業許可證和各類人員上崗證、就是辦班、就是收費是亂監管。監管應該管規劃是否得到執行、電力普遍服務是否落實、市場是否公平透明,而不應該把監管變成企業的負擔和監管機構謀利的工具。
引入競爭。放開競爭性業務,推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可以提高效率。對于國家而言,其實就是管好一張主網。國家持有的發電、設計、制造、施工、服務,乃至配售電企業完全可以交給市場,只有這樣,才有真正的競爭。來源:智能電網